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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許可作為加分項可以嗎?

      首頁標題    業務交流    典型案例    行政許可作為加分項可以嗎?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6月11日,一位江西的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咨詢了這樣一個問題:企業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可以作為資格條件或者加分項嗎?母公司可以借用子公司的行政許可嗎?

        他們正在代理一個項目,招標文件在評審因素中設置了一個加分項:投標人或其子公司具有承(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三級及以下資質得1分;具有承(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一、二級資質得2分;投標文件中提供許可證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開標現場原件查驗,未提供原件不得分。

        其中,一個供應商質疑招標文件,質疑的內容涉及三方面的問題,即行政許可能否作為資格條件?投標人可不可以使用子公司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作為加分項可以嗎?

        “就上述案例來說,如果是運行維護項目,特殊行業可能有行政許可的要求,可以將行政許可作為資格條件,但是招標文件要求的行政許可等級,應與項目實際需求相對應。”我國政府采購領域資深專家告訴《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此外,政府采購項目中有些非關鍵、非主體采購內容,允許分包的。分包中需行政許可的,采購單位要求分包人具有與分包內容相適應的行政許可即可。

        如布展項目,涉及設計、裝修、采購,應允許裝修分包,分包人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裝修資質,而布展則不設特定資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項目確有需要,對行政許可有要求的,應要求投標人。因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沒有行政許可關聯,所以母公司不能借用子公司的行政許可。”該專家補充說道,如果項目不需要投標人具備行政許可,招標文件卻對行政許可予以加分,就涉嫌對沒有行政許可的投標人實行差別、歧視待遇。

        那如果項目確實需要投標人具備一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作為資格條件之后,能否再作為加分項?

        例如,投標人具備行政許可3級資質,就能滿足項目需求。招標文件評審因素中提出,投標人具備行政許2級資質可加1分,行政許可1級資質加2分,級別越高,加分越多,這樣是否可行?

        “行政許可不能既作為資格條件(門檻),又作為加分項(比較)。也就是說,項目需行政許可3級資質,3級資質應作為資格條件,不能再比較。”資深專家說道。

      2020年6月24日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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