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行業情況外,是否能以分公司的名義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業務一部 廖壽杰
關于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以明確說明:“法人的分支機構由于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以分支機構的身份參加政府采購,只有銀行、保險、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有行業特殊情況的,否則只能以法人身份參加”。本釋義由2015年6月份出版。
那么現在,除上文所說的特殊行業情況外,供應商是否能以分公司的名義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及明年1月1日即將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都針對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進行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目前,《民法總則》與《民法典》都已經明確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所以除銀行、保險、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有行業特殊情況的,分公司均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同樣也是不需要總公司提供授權。
2020年6月23日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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