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最長履行期限
業務一部:廖壽杰
財庫[2014]37號《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里面,第三條有個合同續簽,“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招了兩年的服務期,然后兩年的服務期過了,在預算和服務內容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再跟供應商續簽最多三年的合同么?
本規定僅限于服務項目。采購人想完成3年最長履行期限必須當時招標采購明確為3年服務期限?;蛘哒?年期限,文件中也約定到期后可以續簽的規定。
如果續簽金額小,目前各省已將適用于《政府采購法》的限額要求提至100萬元,如情況屬于限額以下范疇。那就需要按照采購人內控管理制度執行。如果續簽金額達到了使用與《政府采購法》的限額要求,且文件也沒有規定合同履約滿可以續簽至第3年。那本項目建議采取重新招標采購。
2019年12月25日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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