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實務問答
1.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監獄企業能否參與?
答:可以參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法律依據為《財政部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
2.某項目的采購需求只有一個生產廠商可以滿足,卻有多個經銷商,這種情形是否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答:《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其中唯一供應商是指唯一的生產廠家或者這個生產廠家唯一授權的經銷商。如果生產廠家有多個授權經銷商的,屬于單一來源采購中的特殊情形,采購人、代理機構可按照74號令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單一來源采購具體協商中,與獲得授權的多個經銷商協商成交價格,確定最終供應商。
3.政府釆購項目,釆購人要求把供應商的標書編制列入打分項,可以嗎?
答:不可以。評分標準的設置應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2021年4月20日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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